第三至五年內售回房委會
由單位首次售出日[註一]起計第三至第五年內,租者置其屋計劃 (租置計劃) 單位業主可以選擇把該單位以房委會評定的回購價,將單位售回房委會,回購價是以該單位提出回售申請時的評定市值、扣除購買該單位時獲得的折扣計算。購樓時獲得的特別折扣優惠實際金額 (如有的話),也須於回售時退還給房委會。舉例如下:
評定市值 | = $1,100,000 | |
購買時折扣 [註二] | = 55% | |
回購價 | = $1,100,000 x 45% | |
= $495,000 | ||
回購價減去購樓時的特別折扣優 惠的實際金額(例如225,000元)後 付予業主的金額 |
= $495,000 - $225,000 = $270,000 |
評定租置計劃單位的市值時,房委會將參考同類物業於公開市場的成交價格並作出比較。房委會會從該售價扣除認可按揭中一切未清還的債項及其他可扣除的認可款額。購樓時所獲得的特別折扣優惠的實際金額 (如有的話),也須於回售時退還予房委會。如果房委會不接納此項回售申請、租置計劃單位業主可以先繳付補價 [註三] 予房委會,然後將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
業主須以書面向所屬的房屋署區域租約事務管理處提出將單位售回房委會的申請,然後轉交房屋資助分處辦理。房委會所徵收的手續費總額為7,170元。業主須在房委會接納其回售申請的指定限期內,繳交部分手續費3,780元及提交單位的轉讓契據副本。已繳交的部分手續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予發還,但可自應繳付的手續費總額中扣除。房委會隨後會與業主聯絡,安排視察其單位,以便進行價格評估。業主在接獲房委會正式書面回購價通知後,須於指定限期內向房委會繳交房委會委託律師所徵收的轉讓費暫繳金 [註四]。
註一: | 首次售出日並不是指個別屋邨的首次發售日期。就租者置其屋計劃樓宇而言,首次售出日是指房委會第一次將單位售予購樓人士的轉讓契據日期。 |
註二: | 個別單位的實際折扣或有不同,應以該單位首份轉讓契據或最近一份房委會售出單位(如為重售單位)的轉讓契據上訂明的最初市值和指明定價計算為準。 |
註三: | 有關申請繳付補價的程序,可以參閱補價安排網頁。如果對租置計劃單位補價程序有任何疑問,可以致電房屋署熱線2712 2712查詢。如需進一步資料或協助,請與所屬的區域租約事務管理處或支援服務第四組聯絡。 |
註四: | 轉讓費以房委會委任律師處理轉讓契據的當時收費為準,有關費用如有改變會在完成轉讓時作出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