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自置居所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居者有其屋计划」、「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绿表置居先导计划」/「绿表置居计划」、「中等入息家庭房屋计划」美乐花园、「重建置业计划」、「可租可买计划」、「居屋第二市场计划」/「临时计划(2013及2015)」/「白表居屋第二市场计划」、「自置居所贷款计划」/「置业资助贷款计划」、「租者置其屋计划」、香港房屋协会辖下任何资助房屋计划(包括「住宅发售计划」、「住宅发售计划第二市场」、「夹心阶层住屋计划」及贷款计划等)及市区重建局辖下任何资助出售房屋计划等的前业主/前联名业主/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均不合资格申请,但房屋署会特别考虑接纳以下情况而又符合其他申请公屋资格的申请:
- 经法庭裁定破产;
- 陷入经济困境以致需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金;
- 家庭环境逆转,例如离婚、家庭经济支柱身故等;
- 家庭收入锐减,以致难以偿还按揭贷款;或
- 家庭涉及社会因素及健康理由(如适用),但严重程度不足以令他们符合接受体恤安置的资格。
申请者必须提供有关文件以证明属上述何种情况,并提供有关资助物业的土地注册处前业主和现业主纪录,以供房屋署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