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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条例 (第283章) |
现公布行政长官业已行使《房屋条例》第7A条所赋予的权力,委任下列人士为上诉委员会委员: |
再度委任为委员,任期由2006年7月1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止 | |||
吕耀华先生 何鸿亨先生 贝钧奇先生,MH 赵曾学韫女士,JP 何君尧先生 伍兆荣先生 许美嫦女士 康荣江先生 许清安先生 周绮萍女士 甘艳梅女士 麦丽英女士 林家强先生 孙啓昌先生,MH,JP |
新委任为委员,任期由2006年7月1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止 | |||
叶德江先生 吴金源先生 曾令嘉先生 许锡恩先生 陈浚曜先生 曾文兴先生 廖仲贤先生 林传华女士 傅子刚先生 许永渡先生 伦洁芝女士 黎天贤女士 江子荣先生,MH 熊璐珊女士 许赓胜先生 陈健成先生 郑成业先生 高锦祥先生,M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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