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住户资助政策及维护公屋资源的合理分配政策
(「富户政策」) 常见问题
公屋住户资助政策及维护公屋资源的合理分配政策
(「富户政策」) 常见问题
(「富户政策」) 常见问题
与政策实施相关事宜
问 1. | 为何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要修订「富户政策」?是否为了收回更多公屋单位? |
答 1. | 面对持续上升的公屋需求,房委会有必要检视能否更妥善分配公屋资源予较有迫切需要的申请者,并使相关政策更公平。 修订「富户政策」不会在短期内缩短平均轮候时间注1。《长远房屋策略》下的供应主导原则仍是解决公屋供求问题的不二法门。 |
问 2. | 为何经修订的「富户政策」的入息水平定于公屋入息限额的五倍? |
答 2. | 房委会于2016年10月检视了「富户政策」,并提出若公屋住户的入息或资产其中一项超出一个较现行规定(即入息超过公屋入息限额三倍、资产净值超过公屋入息限额84倍)更高的水平,便须迁离公屋单位。 如把入息水平定于公屋入息限额的五倍,达至该入息水平的公屋住户均属全港同类住户中入息最高的百分之七以内注2。以一个四人家庭为例,2016-17年度公屋入息限额的五倍为133,450元。达至该入息水平的公屋住户,其家庭入息水平在全港同类家庭入息分布中为最高的百分之四以内注3。 房委会认为,上述住户应有能力照顾自己的住屋需要而无需房委会以公共资源去补贴。 |
问 3. | 为何经修订的「富户政策」的资产水平定于公屋入息限额的100倍? |
答 3. | 房委会于2016年10月检视了「富户政策」,并提出若公屋住户的入息或资产其中一项超出一个较现行规定(即入息超过公屋入息限额三倍、资产净值超过公屋入息限额84倍)更高的水平,便须迁离公屋单位。 房委会在订定有关限额时参考了近期房委会发售的一个实用面积40平方米的资助出售单位价格注4,再采用2016-17年度四人家庭的公屋入息限额(即26,690 元)计算,资产限额达到公屋入息限额80倍的住户,已有能力购买房委会近期推出的资助出售单位。然而这水平并不符合前述的原则。参考「绿置居」项目景泰苑的平均售价注5,并采用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资产限额为公屋入息限额的约91倍。考虑到「两大支柱」的原则会同步作出修订至住户的入息或资产其中一项超出有关限额便须迁离公屋,委员认为应采用较为宽松的标准,故采纳把资产限额定于公屋入息限额的100倍。以2016-17年度公屋入息限额为基准,一个四人家庭的新资产净值限额为267万元注6。 房委会认为,上述住户应有能力照顾自己的住屋需要而无需房委会以公共资源去补贴。 |
问 4. | 为何在香港拥有住宅物业的公屋住户须迁离其公屋单位? |
答 4. | 房委会于2016年10月检视了「富户政策」。当时房委会考虑到公屋应用以照顾没有能力租住私人楼宇的低收入家庭,在香港拥有住宅物业的公屋住户,理论上不再需要房委会以公帑照顾其住屋需要。因此,房委会决定,在香港拥有住宅物业的公屋住户,不论其家庭入息或资产净值水平为何,均须迁离其公屋单位。 |
问 5. | 「富户政策」下是否设有上诉机制? |
答 5. | 若住户超出「富户政策」下的入息及/或资产限额,房屋署会以书面通知有关住户及向他们发出迁出通知书。若住户不同意有关结果或存有疑问,他们可以到屋邨办事处作出澄清或要求重新评估。 与此同时,根据《房屋条例》(香港法例第283章)第20(1)条,住户可于迁出通知书发出日期后起计15天内向由行政长官委任的上诉委员会(房屋)提出上诉。上诉审裁小组可确认、修订、终止或取消迁出通知书。上述上诉机制将继续沿用。 |
与申报安排相关事宜
问 6. | 是否所有住满十年的住户均须立即按「富户政策」进行申报? |
答 6. | 住户在公屋住满十年,便须每两年按「富户政策」申报家庭入息及资产一次。此外,透过「批出新租约政策」获批新租约的住户和透过「公屋租约事务管理政策」注7获批相关申请的住户,不论其居住年期,亦须每两年按「富户政策」进行申报。 「富户政策」下的入息及资产申报分别于每年4月及10月进行,而当中只有约1000户须于10月的申报周期进行申报。各住户其原有的申报周期将维持不变(举例来说,如住户上一次的申报于2020年4月的申报周期进行,下一次的申报维持于两年后,即2022年10月)。 未住满十年的住户无须申报,但房屋署若接获举报并证实他们在香港拥有住宅物业,则不论其居住公屋年期,仍须迁离公屋单位。 |
问 7. | 住户须如何进行申报?入息及资产申报所涵盖的时段为何? |
答 7. | 在填写申报表阶段- (i) 住户首先申报是否在香港拥有住宅物业。若申报在香港拥有住宅物业,则无须填写家庭入息资料及申报家庭资产水平; (ii) 申报在香港并无拥有住宅物业的住户,则须填写其家庭入息数据(例如每月薪金),但在此阶段无须提供证明文件。有关安排与过往做法一致;及 (iii) 资产方面,住户只须申报其家庭总资产净值有否超逾公屋入息限额的100倍,在这阶段无须提供详细资料或提供证明文件。 入息及资产申报所涵盖的时段与过去的「富户政策」相同。就2022年4月的申报周期,房屋署会于2022年3月底向有关住户发出申报表,有关住户须填写每名家庭成员在申报时段(即由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的全部收入及申报在指定日期(即2022年4月30日)的资产净值有否超逾公屋入息限额的100倍。住户须于2022年5月1日或之后填妥申报表,并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已填妥的表格交回。 |
问 8. | 家庭成员可否分开申报各自的入息和资产? |
答 8. | 家庭成员可选择分开申报各自的入息及资产。不过,若家庭成员选择分开申报,每位成员均须填写其资产的详细资料(而非只申报其资产净值有否超逾公屋入息限额的100倍),以便房屋署评估整个家庭的资产净值水平有否超逾相关限额,但这阶段仍无需提供证明文件。若个别家庭成员未有在指定日期或之前交回填妥的申报表,有关住户将被视作选择不申报。拒绝申报入息及/或资产净值的住户,需迁出所住的公屋单位。 |
与入息申报相关事宜
问 9. | 住户须要填报那些入息项目? |
答 9. | 住户须填报的入息项目与过去的「富户政策」相同,包括下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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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0. | 在申报物业或土地的收入时,住户是要申报在何时的收入? |
答 10. | 就物业或土地的收入,住户须填报的时期与过去的「富户政策」相同。住户须申报在申报年4月30日或10月31日在香港及香港以外拥有土地、停车位和住宅/商业/工业自置物业(拥有全部或部份业权)或非自置楼宇(如属二房东)的收入。无论是空置、自用或出租,均须申报收入。倘所拥有的业权属联同他人共有,上述所计算出的收入,则须再根据所占业权份数按比例折算。如果所拥有物业因政府推出措施而获豁免缴交当季差饷,则仍然可获扣减。惟将工业/商业物业自用作营商用途而没有在营业损益表/财务报告中开列租金支出,则无须计算物业收入。 |
问 11. | 住户在填报受雇收入时,是否只须填报申报月份(4月份/10月份)的入息? |
答 11. | 就受雇收入,住户需填报的时期与过去的「富户政策」相同。 如申报年4月份或10月份属月薪雇员,计算收入的方法是以申报年4月份或10月份的底薪及申报月份前12个月内所收取每月平均非固定收入(例如津贴、逾时工作补薪、花红、双粮、佣金及约满酬金等)的总和,扣除申报月份前12个月的雇员强制性供款/认可职业退休计划平均供款(如有者)计算。倘在申报时段期间转换雇主,则以服务于最后雇主所得的收入及服务时段为计算基础。 如申报年4月份或10月份属非月薪雇员(例如日薪/时薪/件工/佣金制雇员或散工等),计算收入的方法是以申报月份前12个月内每月平均收入,扣除申报月份前12个月内的雇员强制性供款/认可职业退休计划平均供款(如有者)计算,并以服务于最后雇主(如有固定雇主)所得的收入及服务时段为计算基础。 |
问 12. | 住户所作出的强积金供款是否须要计算于个人的收入? |
答 12.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规定的强制性供款或《强积金条例》认可的职业退休计划供款可从个人收入扣减。有关计算方法与过去的「富户政策」相同。 如属强制性供款,可接受扣减的金额为入息的5%;如属认可职业退休计划的供款,可获扣减的金额为入息的5%或实际供款金额,以较低者为准。如入息高于《强积金条例》列明的最高有关入息水平,不论是强制性供款或认可职业退休计划的供款,则可扣减的最高金额不得超出根据《强积金条例》以该最高有关入息水平所计算的强制性供款或实际供款金额,以较低者为准。 其他自愿或非强制性的额外供款均不获扣减。 |
问 13. | 住户如购买了香港年金有限公司的「香港年金计划」,是否须在申报家庭入息时填写所得的每月年金金额? |
答 13. | 就家庭入息,住户须填报包括定期存款、保险及各项投资所得的每月平均利息、红利及股息等收入。上述申报安排亦同样适用于年金计划,包括「香港年金计划」及私营机构的年金产品。 |
与资产申报相关事宜
问 14. | 房屋署会如何评估个别资产项目(如土地/非住宅物业)的净值? |
答 14. | 个别资产项目其净值的计算方法与过去的「富户政策」一致。住户在申报时须以申报表所述的方式如实计算有关资产的价值,并应保存各项相关证明文件正本,以便房屋署职员在有需要时查阅及作进一步审查。房屋署亦可向有关政府部门/机构查核相关资料。 |
问 15. | 住户须否申报在香港以外的资产? |
答 15. | 住户如在香港以外拥有土地/物业等资产,须在每两年的申报中计入从该土地/物业所获取的收入及其净值,以便评估有关家庭的入息及资产净值水平有否超逾相关限额。若有关住户的入息或资产净值水平超逾相关限额,仍须按规定迁离公屋单位。若有怀疑或接获举报,房屋署会进行调查,并在有需要时向香港以外的有关部门/机构查询。 根据《房屋条例》(第283章)第26(1)(a)条的规定,任何人士若就申报表所需的任何资料明知而向房委会作出虚假陈述,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判《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附表8所订明第5级罚款(最高罚款为港币50,000元)及监禁6个月。此外,根据房委会的现行政策,无论有关人士是否被起诉或定罪,房委会均可根据《房屋条例》第19(1)(b)条赋予的权力,终止其租约。 |
问 16. | 住户如购买了香港年金有限公司的「香港年金计划」,是否须申报有关的资产价值? |
答 16. | 就家庭总资产净值,住户须填报包括投资,例如有现金价值的储蓄或投资保险计划(包括其现金价值、利息、红利、年金等)、股票、债券、基金等资产项目的价值。上述申报安排亦同样适用于年金计划,包括「香港年金计划」及私营机构的年金产品。 |
与在香港拥有住宅物业相关事宜
问 17. | 何谓在香港拥有住宅物业? |
答 17. | 沿用公屋申请资格及以白表购买居者有其屋计划单位资格的定义,「在香港拥有住宅物业」指户主/持证人及/或其家庭成员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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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8. | 「住宅物业」的定义为何? |
答 18. | 「住宅物业」包括在香港的任何住宅楼宇、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楼宇、经建筑事务监督认可的天台构筑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由地政总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包括丁屋批地)。 |
问 19. | 如只有个别家庭成员拥有住宅物业,是否仍须整个家庭迁离公屋? |
答 19. | 「富户政策」以整个家庭为基础计算及评估。换而言之,日后如户籍内任何家庭成员在香港拥有住宅物业,整个家庭亦须迁离该公屋单位。 |
问 20. | 如住户在申报前已把住宅物业转名/出售,是否仍会被视为拥有住宅物业,而须迁离公屋? |
答 20. | 申报时,有关住户须填写每名家庭成员在指定日期(就2022年4月的申报周期而言,有关日期为2022年4月30日)是否拥有住宅物业。至于申报在香港并无拥有住宅物业的住户,则需填写其家庭入息数据及申报在指定日期(同上)的家庭总资产净值有否超逾公屋入息限额的100倍。 |
问 21. | 住户已购买资助出售单位,惟有关物业尚未落成,是否仍须迁离公屋? |
答 21. | 以绿表资格购买资助出售单位的住户,可在接收所购买的物业前无须交回公屋单位,并可继续缴交现行租金。然而,若住户以白表资格购买资助出售单位或购买私人住宅物业,则不论有关物业是否已落成,房屋署均会向有关住户发出《迁出通知书》,要求交还其公屋单位。 须迁出公屋单位而有暂时住屋需要的住户,可申请暂准居住证居住于该单位,为期不得超逾12个月。在暂居期间,须缴交相等于双倍净租金另加差饷或市值租金的暂准证费,以较高者为准。 在暂准居住证有效期内,如住户不再于香港拥有住宅物业,他们可向所属屋邨办事处提交证明文件申请批出租约,继续居于现居公屋单位。住户亦需同时申报其家庭入息及资产净值水平,以评估是否符合相关水平。 |
问 22. | 住户如只拥有住宅物业的部分业权,或其拥有的住宅物业面积可能较其现居公屋单位还要小,可否获豁免于「无拥有住宅物业」的规定? |
答 22. | 有关「住宅物业」的定义沿用公屋申请者及以白表资格购买居屋单位的相关定义,单位是否全权拥有和单位面积大小并非考虑因素。 住户在符合以下情况时,房屋署助理署长级人员可酌情豁免「无拥有住宅物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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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社会福利署发放的伤残津贴相关事宜
问 23. | 如住户总共有3名家庭成员,其中一位超过60岁,另一位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金,最后一位领取伤残津贴,可否获豁免于「富户政策」? |
答 23. | 若住户全部成员均(i)年满60岁或以上;或(ii)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金;或(iii)合资格申领/正在领取社会福利署发放的伤残津贴;或(iv)所有成员是由上述(i)、(ii)及/或(iii)类以不同组合组成的住户,可获豁免于「富户政策」。 若住户并不属于上述可豁免类别,但部份成员正在领取伤残津贴的住户,即使其家庭入息或资产净值超逾相关限额,仍可继续居于公屋;但须按入息缴交相应的额外租金。不过,若住户在香港拥有住宅物业,则即使有成员正在领取伤残津贴,仍须迁离公屋单位。 |
问 24. | 如住户有家庭成员符合申领伤残津贴的资格,但并没有领取有关津贴,有关住户仍否可以享有于经修订的「富户政策」下对有家庭成员正在领取伤残津贴的住户的较宽松安排/豁免? |
答 24. | 如住户有家庭成员符合申领伤残津贴的资格,但并没有领取有关津贴,若住户能提交一份经由卫生署署长、或医院管理局行政总裁、或由私家医院的注册医生签发,根据综援计划或公共福利金计划中对伤残情况的定义而作出的医疗评核报告,证明该家庭成员于房委会相关申报表内指定申报日的伤残情况符合资格申领伤残津贴,或经由社署发出确认有关家庭成员符合领取伤残津贴资格的信函(相关资格属永久性质或于申报表内指定申报日当天仍然有效),则常见问题第23条所述的较宽松安排/豁免亦会同样适用。有关住户请向所属屋邨办事处查询。 |
特殊情况下的安排
问 25. | 对因工作或意外而获取赔偿的家庭会否作出特别安排? |
答 25. | 按「富户政策」,如因工作、交通及其他意外受伤,引致丧失工作能力而获取金额赔偿者,可申请在他们的个人资产总值中扣除赔偿金额。此外,综援户(包括有残疾成员的综援户)亦可获豁免于「富户政策」。 若住户并不属于可豁免类别,但部份成员正在领取伤残津贴的住户,即使其家庭入息或资产净值超逾相关限额,仍可继续居于公屋单位;但须按入息缴交相应的额外租金。不过,若住户在香港拥有住宅物业,则即使有成员正在领取伤残津贴,仍须迁离公屋单位。 此外,住户可于计算资产净值时,扣除因户籍内家庭成员离世而收取的一笔过保险赔偿金、法定/非法定赔偿金及其他特别的财政援助,以及户籍内家庭成员所收取的危疾保险赔偿金。 |
问 26. | 部分收取非固定入息、花红或佣金的住户或因申报月份的入息突然上升而超出有关入息限额。「富户政策」有否考虑到有关住户的需要? |
答 26. | 按「富户政策」下计算入息的安排,非固定入息会按该入息所属的服务时段按月平均计算。另一方面,如住户家庭入息连续三个月下降/因永久性原因导致即时下降(如有成员去世、迁出等)至低于相关入息限额,住户可申请交回合适水平租金以至批出租约(适用于已申领暂准居住证的住户)。 |
问 27. | 部分家庭或有成员于退休后领取一笔过的退休金,其家庭资产或会因此超出有关资产限额而要迁离公屋,但他们日后未必有固定的收入负担其开支。「富户政策」有否考虑到有关住户的需要? |
答 27. |
「富户政策」并不适用于所有成员均年满60岁或以上的住户。考虑到接近退休的人士或需依赖积蓄和资产以维持日后的生活,若所有家庭成员均为55岁以上的一至三人户,其资产限额会以四人住户的相关限额计算。考虑到部分家庭或依赖于退休时收取的一笔过退休金以维持日后的生活,住户可在计算家庭总资产净值时扣除于强积金计划、职业退休保障计划、公务员长俸下收取的一笔过退休金。若长期服务金/遣散费在提取退休金时被「对冲」,该长期服务金/遣散费亦将被视作退休金一部分,不计算在家庭总资产净值之内。 |
问 28. | 就于计算资产净值时可扣除一笔过的退休金、保险赔偿、法定/非法定赔偿金及其他特别的财政援助,有关款项于日后的申报周期应扣除的金额为何? |
答 28. | 住户于日后的申报周期可继续全数扣除有关款项。 |
问 29. | 因超逾「富户政策」下的入息/资产限额或在香港拥有住宅物业而须迁离公屋的住户,如在暂居期间其入息/资产下降至低于相关限额或在香港不再拥有住宅物业,有关住户可否继续居于其公屋单位? |
答 29. |
如住户-
按上述安排,如住户不再于香港拥有住宅物业,他们可提交证明文件,向所属屋邨办事处申请批出租约,继续居于现居公屋单位。然而,在决定是否批出租约时,住户亦须申报其入息及资产净值水平,以评估是否符合相关水平。 |
注1 至 注7
- 轮候时间是以公屋申请登记日期开始计算,直至首次配屋为止,但不包括申请期间的任何冻结时段(例如申请者尚未符合居港年期规定、申请者正等待家庭成员來港团聚而要求暂缓申请、申请者在狱中服刑等)。一般申请者的平均輪候时间,是指在过去12个月获安置入住公屋的一般申请者的輪候时间平均數。
- 若以2017-18年度公屋入息限额为基础计算,参考政府统计处于2016年第四季进行的「综合住户统计调查」结果,家庭入息达至公屋入息限额五倍水平的公屋住户属全港住户中入息最高百分之五以内。
- 若以2017-18年度公屋入息限额为基础计算,参考政府统计处于2016年第四季进行的「综合住户统计调查」结果,家庭入息达至公屋入息限额五倍水平的四人家庭公屋住户(135,250元)仍属全港四人家庭住户中入息最高的百分之四以内。
- 「出售居屋单位2016」包括元朗屏欣苑及沙田嘉顺苑。元朗屏欣苑的单位数目占整个「出售居屋单位2016」约91%。若我们以其折减30%后的平均售价(即每平方米实用面积53,200元)计算,一个实用面积40平方米单位的平均售价约为213万元。
- 该项目的评定市值为每平方米实用面积101,500元,折减40%后的平均售价为每平方米实用面积60,900元。一个实用面积40平方米单位的平均售价约为244万元。
- 若以2017-18年度公屋入息限额为基础计算,四人家庭的资产净值限额为271万元。
- 包括公屋租户纾缓挤迫调迁计划、改善居住空间调迁计划及「改建一人单位」租户的调迁安排、涉及额外公屋资源的安排(包括分户及离婚个案)及处理增加户籍申请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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