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伦乐调迁计划
天伦乐调迁计划(2024年10月)
申请通告
申请日期:2024年10月7日至2024年12月6日
为促进建立以家庭为核心的支援网络,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现推出「天伦乐调迁计划」,提供调迁机会给公屋租户迁往其年长父母或年青一代现居的屋邨以便互相照顾(若受房屋资源所限,则可能获编配邻近而有合适空置单位的屋邨)。凡居于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的年长父母可提名一名儿女/儿女配偶申请是次调迁计划,而年青一代家庭则可提名其父母/外父母申请调迁。
申请条件
(一) 申请家庭与提名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
申请家庭与提名家庭须为公屋租户并分别居于不同区议会分区内的公屋单位。申请家庭须获其年长父母/外父母或年青一代(儿女/儿女配偶)提名方可参加是次调迁计划,申请迁往其年长父母或年青一代现居屋邨的合适单位以便互相照顾,或碍于房屋资源的情况下迁往最接近而有合适公屋单位的屋邨。 |
2. |
年长父母/外父母必须为现居于公屋的长者家庭(全部家庭成员均年满六十岁或以上,一人长者家庭亦符合提名或申请资格)。若不同家庭的年长父母/外父母为共同租户,而他们同时为全长者租户,他们可分别提名其年青一代家庭申请是次调迁计划或申请调迁往其年青一代现居的屋邨。上述分开申请条文不适用于有亲属关系的共同租户。 |
3. |
申请家庭的申请者(申请者)必须为公屋单位的户主,而提名家庭如属全长者户,则提名人可为户主或认可的家庭成员,否则提名人亦须为公屋单位户主。长者户家庭的申请者须为年青家庭的父母/外父母,而年青家庭的申请者须为长者户家庭的儿女/儿女配偶。申请者与提名人必须提供双方关系证明。 |
4. |
申请家庭人数包括现时租约上的家庭成员及符合下述的各项特殊情况而获额外增加的家庭人数,其总和不可超过九人。家庭人数总和为十人或以上的住户请与屋邨办事处/租约事务管理处联络,查询申请特别调迁。上述的「各项特殊情况」包括申请家庭的户籍内有认可家庭成员 (i) 已经怀孕十六星期或以上; (ii) 为非短暂性需要于室内倚靠轮椅活动人士; (iii) 为四肢瘫痪人士; (iv) 为须长期于家中洗肾; (v) 为患有过度活跃症人士。 上述类别人士如在申请时能提交有效的医疗证明文件,在计算家庭人数时可作一位额外家庭成员计算[有关详情请参阅申请细则第(九)项]。 |
5. |
年长家庭(不论是提名家庭或申请家庭)只有一次透过「天伦乐调迁计划」成功调迁或提名其年青一代(儿子/女儿/媳妇/女婿)成功调迁的机会(成功调迁指已接受房屋编配,不论最终有否入住单位)。若年长家庭曾透过「天伦乐调迁计划」成功获得调迁或提名其年青一代成功调迁,该年长家庭日后不可以再次参加「天伦乐调迁计划」。 |
6. |
是次调迁计划,申请家庭须受编配单位的区域限制[详情请参阅以下申请细则第三部分]。 |
7. |
申请家庭必须在单位新租约生效日期起计六十天内终止现居单位租约,并把单位腾空交回房屋署(房署)。如租赁多于一个单位,须把所有单位腾空交回房署。 |
8. |
所有申请表及意向书须先经屋邨办事处或分区租约事务管理处审核,提名及申请家庭的户籍及居住情况必须正常,其意向书及申请表才可获得转荐至房署编配小组跟进。 |
9. |
由填写申请表日期起计,直至透过申请获配公屋并签订新租约当日,申请者与提名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没有经其他申请而接受了所编配的公屋单位、签订协议购买任何经由房委会或香港房屋协会推出的资助置业计划下的住宅楼宇或成功获取其他公共房屋的利益。 |
10. |
申请家庭及提名家庭并没有违反现居单位租约而被房署发出迁出通知书或被限制申请调迁。 |
11. |
申请家庭及提名家庭现时所居公屋单位并未被列入屋邨清拆计划之内。 |
12. |
由填写申请表当日起计,直至获编配新单位并签署租约当日,申请家庭必须在「屋邨管理扣分制」下没有任何有效分数,否则,其已递交的申请亦会被即时取消。 |
13. |
申请家庭如经「特快公屋编配计划」获配公屋单位,其公屋居住期由首日起计直至截止申请该日或以前必须已满三年。 |
14. |
申请家庭现居单位如属因长期空置而享有「减租优惠期」类别的公屋,其公屋居住期由首日起计直至截止申请该日或以前必须已满三年(「挤迫户」或「宽敞户」除外)。 |
15. |
是次调迁计划不适用于透过「长者自住业主特惠计划」获安排单位暂时居住、现为「有条件租约」获安排暂时入住出租公屋或为现居单位缴交市值净额租金另加差饷的租户。 |
(二) 「长者住屋」租户 :
「长者住屋」的租户如已获原则上批准加入新家庭成员于「天伦乐调迁计划」的申请内,而此项原则上批准并不影响其「天伦乐调迁计划」申请资格,但该等租户如最终未能于此计划下获配单位,其申请表及加入新家庭成员于此项申请内的原则上批准亦同时失效,新家庭成员亦不会被加入其户籍内。
申请手续 :
有兴趣而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可到所属屋邨办事处或租约事务管理处索取提名意向书及申请表,申请者须填妥有关的申请表连同提名人已签署的提名意向书、提名人现居单位租约副本及双方关系的证明文件,在2024年10月7日至2024年12月6日或之前在办公时间内亲自到所属屋邨办事处或租约事务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逾期申请恕不受理。
申请细则 :
(一) |
编配单位的优先次序 所有合资格的申请均会经由电脑根据下列条件安排是次调迁计划的配房优先次序。优先次序将取决于:
所有已订的电脑优先次序只适用于是期的「天伦乐调迁计划」,随着配房程序完成,该等排列的优先次序即全部自动失效。 每份合资格的申请只会获得一次编配一个公屋单位的机会。由于可供编配予此类别调迁的单位配额有限,如此调迁计划接获的申请数目多于所订配额,房署不能保证所有符合资格的申请者均有获编配适合单位的机会。配额用罄后,排序较后而未能获得编配的申请个案便告完结,申请家庭须于计划再度推出时重新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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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编配单位的限制 房委会资助房屋小组委员会于2008年10月23日通过放宽「天伦乐调迁计划」的区域限制,下列三类符合上述计划参加资格的申请家庭将不受轮候申请区域的限制,可获编配提名人现居屋邨的合适单位(若碍于房屋资源所限,则可能获配同一区议会分区内有合适单位的最接近屋邨或邻近区议会分区内的屋邨),惟申请家庭与提名家庭须居于不同区议会分区的屋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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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编配单位的区域限制 于截止申请该日公屋居住期未满以上所述年期的申请家庭,在编配单位时则需受以下区域限制:
在编配单位时,房署会按照公屋的编配标准,编配适合申请家庭人数居住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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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编配原则及单位配额 房署会因应提名家庭的居住地区,在资源许可的情况下,尽量拨出可供编配的单位编配给申请家庭。为方便互相照顾,本署会尽量配予申请家庭与提名家庭相同的屋邨,若碍于房屋资源所限,则可能配予最接近而有合适单位的屋邨。 可供编配的单位数目将因应房屋资源供应而厘定,房署不能保证每个符合资格的申请家庭皆有获编配单位的机会。未能获编配单位的申请家庭将会以书面通知,申请家庭须于计划再度推出时重新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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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预计可获编配单位日期 所有成功获配单位的申请家庭预计可于2025年2月开始陆续收到配房通知信,编配期须视乎收到的申请数目及目标编配地区的房屋资源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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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拒绝编配或因配额用罄而未能编配的申请 拒绝编配或因配额用罄而未能成功获得编配的申请者,其申请个案便告完结,但不会影响将来申请调迁的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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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入息及资产审查 是次调迁计划的申请家庭,毋须接受额外的全面经济状况评审及住宅物业权审查。公屋租户在单位居住十年后,便须受「富户政策」的规管,依期接受入息及资产审查,包括是否拥有香港住宅物业。如申请家庭须受「租约事务管理政策」规管或是根据「批出新租约政策」而获批租约,不论在公屋居住年期的长短,则须每两年申报家庭入息及资产一次,包括是否拥有香港住宅物业。而在计算公屋居住十年期时,将由最初入住公屋的租约生效日期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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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缴交新单位租金 如申请家庭现时为现居单位缴付正常租金,调迁后只须缴付新配单位的正常租金。但日后如家庭入息或总资产净值超逾指定的公屋入息限额或资产净值限额时,租户须根据「富户政策」/「租约事务管理政策」/「批出新租约政策」缴付新配单位的倍半净额租金、双倍净额租金或市值租金另加差饷。如申请家庭现在须为现居单位缴付倍半或双倍净额租金另加差饷,调迁后,均须缴付新配单位的倍半或双倍净额租金另加差饷。如申请家庭现正接受租金援助,调迁后须缴付新配单位的正常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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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特殊情况 (1) 家有怀孕成员 在申请期届满日或之前,如申请家庭户籍内任何成员已经怀孕十六星期或以上者(即预产期在2025年5月23日或之前),该名胎儿可作一名家庭成员计算,但须于申请时附上有效医生证明书。 (2) 家有需要特别照顾人士 申请家庭户籍内任何成员为非短暂性需要于室内使用轮椅人士、四肢瘫痪人士、须长期洗肾人士或患有过度活跃症人士,可作多一位家庭成员计算,但须在申请时提交有效的医生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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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家庭状况及人数如有变更,申请可能会被取消 如申请者或提名人的家庭状况及人数在填写申请表后有任何改变,可能会引致是次调迁计划的申请被取消。若申请家庭在办理入伙时,其家庭或提名人的家庭状况及人数与填写申请表时不同,请向办理入伙的办事处如实呈报及递交有效的证明文件,以便房署跟进及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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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其他调迁申请 / 公屋申请 申请家庭只可循一个途径入住公营房屋,倘透过是次调迁计划获配公屋单位而最后接受编配,房署会取消申请者及/或各家庭成员的其他公营房屋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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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签订协议购买资助置业计划下出售的住宅楼宇 由填写申请表日期起计,直至透过申请获配公屋并签订新租约当日,如申请家庭或提名家庭户籍内任何成员透过房委会或香港房屋协会推出的各项资助置业计划而签订住宅楼宇购买协议,申请家庭或提名家庭须即时向所属屋邨办事处或租约事务管理处呈报及递交有关的证明文件,以便房署跟进及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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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年长家庭日后参加「天伦乐调迁计划」 申请家庭若透过是次「天伦乐调迁计划」接受新编配单位,其年长家庭不论是否成功调迁或提名其年青一代成功调迁,即使有关的年长家庭日后的家庭状况有变或因其他原因迁离,年长家庭亦不可再透过「天伦乐调迁计划」申请调迁或提名另一名儿女/儿女配偶的家庭调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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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搬迁津贴 在现行的房屋政策下,「改建一人单位」、「宽敞户」及已纳入逐步转型计划的「长者住屋」租户若成功透过邨内或特别调迁可以获发搬迁津贴,但由于是次调迁申请属自愿性质,申请家庭(包括「改建一人单位」、「宽敞户」及「长者住屋」租户)不会获发任何搬迁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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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获批准因特殊需要饲养狗只 因特殊需要在现居单位饲养狗只的批准并不适用于「可租可买」及居屋转作公屋用途的屋邨。因此,如申请家庭日后调迁往该等屋邨,因特殊需要获发给的饲养狗只批准便会被取消。该项批准取消后,不论任何情况,申请家庭将不能再因特殊需要申请饲养任何狗只(包括已获批准饲养的狗只)。由于资源所限,本署不能保证申请家庭可获编配不属「可租可买」或居屋转作公屋用途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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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户籍变更 由填写调迁申请表日期起计,直至透过申请获配公屋并签订新租约当日,如果申请者或提名人的家庭状况及租约上认可人数有变更,或其家庭成员已成功获得与其他公共房屋资源相关的利益,申请者必须如实呈报。 根据《房屋条例》(第283章)第26(1)(c)条的规定,任何人士于申请公营房屋时蓄意作出虚假陈述,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判《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附表8所订第5级罚款及监禁六个月(在修订调迁申请表当日,最高第5级罚款为港币50,000元)。同时,亦可根据《房屋条例》(第283章)第26(1A)条的规定,判罚相等于少收租金款额3倍的罚款。任何人士如在申请时蓄意作出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资料,不论是否因此被起诉或定罪,香港房屋委员会均可根据《房屋条例》所赋予的权力终止有关新旧租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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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腾空旧单位 成功获得调迁的家庭,须依照部门所指定的限期内腾空现时租用的单位交回房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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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查询 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络所属屋邨办事处或分区租约事务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