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现提供位于市区、扩展市区、离岛及新界的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单位,给符合资格的公屋租户申请调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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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申请者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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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凡家庭人数总和不超过九人及居住密度平均每人少于7平方米室内楼面面积的公屋租户均可申请。申请者家庭人数包括现时租约上的认可家庭成员,另如个别认可家庭成员符合下述各项特殊情况而申请时能提交有效的医疗证明文件,在计算居住密度及家庭人数时均可作一位额外家庭成员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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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已经怀孕十六个星期或以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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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为非短暂性需要于室内倚靠轮椅活动人士;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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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为四肢瘫痪人士;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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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为须长期于家中洗肾人士;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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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为患有过度活跃症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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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详情,请参阅(丁)部申请细则第(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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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家庭人数包括上述第(1)点获额外计算的人数总和不超过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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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表内各家庭成员不能拥有任何住宅楼宇,包括透过房委会或香港房屋协会(房协)推出的各项资助置业计划而签订住宅楼宇购买协议(请参阅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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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者及家庭成员必须通过全面经济状况审核及无拥有住宅物业的规定,所以申请者必须向所属屋邨办事处或租约事务管理处提供有关证明文件以便完成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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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者必须户籍及居住情况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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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由填写申请表日期起计,直至透过申请获配公屋并签订新租约当日,申请者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没有经其他申请接受获配的单位或成功获取其他公共房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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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请者并没有违反现居单位租约而被房屋署发出迁出通知书或被禁止申请调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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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申请者现时所居公屋单位并未被列入已宣布的屋邨清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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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于填写申请表当日起计,直至获编配新单位并签署租约前,申请者及其家庭成员必须在「屋邨管理扣分制」下没有任何有效分数,否则,申请者并不符合参加此计划的资格,其已递交的申请亦会被即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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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若任何居住密度少于每人5.5平方米的租户是透过2016年或以前举办的「特快公屋编配计划」获配公屋单位,他们可参加是次计划。但由2017年开始经「特快公屋编配计划」获配公屋单位租户,即使居住密度少于每人5.5平方米,他们须由原单位租约生效日期起计,直至截止申请日或以前已满三年,方符合此计划的参加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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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若任何居住密度在每人5.5平方米至少于7平方米之间的租户,经「特快公屋编配计划」获配公屋单位或接受长期空置公屋单位而获租金宽减,由原单位租约生效日期起计,直至截止申请日或以前必须已满三年,始符合此计划的参加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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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若接受长期空置公屋而获租金宽减的租户,由原单位租约生效日期起计直至截止申请该日仍未满三年,但现时为挤迫户(居住密度少于每人5.5平方米),他们可参加是次计划以解决其挤迫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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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长者住屋」租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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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者住屋」的租户于结婚或家人团聚后,未能解决住屋需要,必须先向屋邨办事处或租约事务管理处提出拟加入户籍人士的申请,房屋署会按现行的加户政策来考虑批准拟加入户籍的人士,并依照既定的调迁机制来接纳「长者住屋」租户申请是次计划,而他们亦必须符合上述一般公屋租户的申请条件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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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递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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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兴趣而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可填妥有关的申请表和入息及资产申报表,于2025年9月5日至18日在办公时间内交往所属屋邨办事处或租约事务管理处办理申请手续,逾期恕不受理。所有申请须经屋邨办事处或分区租约事务管理处审核,才转交至房屋署公屋编配小组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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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
申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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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优先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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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公屋编配小组会根据下列条件,以电脑为所有合资格的申请订定单一队列,以决定本期自选单位的优先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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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居住密度较高的家庭(即每人平均占用面积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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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家庭人数较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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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现时居所租赁期较长之家庭(以最新订定租约的生效日期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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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如以上方法仍未能排列优先次序者,则以电脑随机排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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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已订定的电脑优先拣选单位次序只适用于这一期的「公屋租户纾缓挤迫调迁计划」及「改善居住空间调迁计划」,随着拣选单位程序完成,该等排列的优先次序即全部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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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拣选单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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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参加资格并且于截止申请当日拥有连续十年或以上公屋居住期注(即有关租约必须在2015年9月18日或以前开始生效)的申请者不受拣选单位的区域限制,可选择迁往任何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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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拥有连续十年或以上公屋居住期的申请者,在拣选单位时则仍受以下区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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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现居屋邨的地区 |
可供拣选单位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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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 (包括香港岛及九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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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扩展市区、离岛及新界名单内所属的屋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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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市区及离岛 (包括荃湾、葵涌、青衣、沙田、马鞍山、将军澳、东涌及离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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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限扩展市区、离岛及新界名单内所属的屋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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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 (包括屯门、天水围、元朗、大埔、粉岭及上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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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限新界及东涌名单内所属的屋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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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必须拣选符合其家庭人数编配标准的公屋单位。在特殊情况下,申请者仍可以拣选低于其家庭人数编配范围的公屋单位,惟其所拣选单位的室内楼面面积不可少于每人平均5.5平方米及必须大于现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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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请向有关屋邨办事处或分区租约事务管理处查询公屋居住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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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预计可供申请屋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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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会会因应资源情况,在市区、扩展市区、离岛及新界尽量拨出可供编配的单位供申请者拣选。由于各区较大面积的单位现时供应甚为短缺,故此房委会只能提供极少量的此类单位给申请者拣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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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拣选单位及编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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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计划以拣选单位形式进行,符合资格的申请者将按优先次序获房屋署以邮寄方式通知前往公屋编配小组拣房中心,从可供选择单位名单中拣选公屋单位,而每份核实合乎资格的申请只可获一次自选一个公屋单位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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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房屋资源有限,可供拣选的单位数目将因应获批准配额及当时房屋资源供应而厘定,房屋署不能保证所有符合资格的申请者均有拣选/编配单位的机会。当配额用罄后,余下未获邀请拣选单位或未能成功拣选单位的申请将会自动结束,但不会影响租户下一次的申请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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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请注意:是次「公屋租户纾缓挤迫调迁计划」及「改善居住空间调迁计划」的拣选单位程序暂定于2026年1月或2月开始。如申请者或其受委托人未能于拣选单位期间出席拣选单位,房屋署并不会为申请者另行安排其他拣选单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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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合情理拒绝编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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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在过往的「公屋租户纾缓挤迫调迁计划」或「改善居住空间调迁计划」中,不合情理拒绝编配的记录将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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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如合资格的申请者在三次「公屋租户纾缓挤迫调迁计划」或「改善居住空间调迁计划」中均放弃其可获编配单位的机会(包括在未有事前以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放弃拣选单位机会、或已拣选单位而最终没有接受编配),他们的「公屋租户纾缓挤迫调迁计划」或「改善居住空间调迁计划」资格会由最后一次的截止申请日期翌日起计被冻结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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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如申请者因个人理由要求中途退出这次「公屋租户纾缓挤迫调迁计划」及「改善居住空间调迁计划」申请,而在预约拣选单位日期前签署「未能成功拣选单位声明书」,并将该声明书交回所属屋邨办事处或分区租约事务管理处;或申请者于预约拣选单位当天没有拣选单位,并即时签署「未能成功拣选单位声明书」退出有关申请;又或申请者已依约出席拣选单位,但在其合资格可供拣选单位的地区内已完全没有适合其家庭人数的单位剩余,申请者将不会被当作不合情理拒绝拣选单位论,而房屋署亦不会将是次申请记录列为「不合情理拒绝编配」。但如没有签署上述声明书而放弃拣选单位机会,则会被当作为无理放弃拣选单位而纪录为一次「不合情理拒绝编配」的档记,而该档记将用作计算上述第(5)(ii)段所述的冻结日后申请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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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如申请者的家庭状况及人数在填写申请表后有改变,与「公屋租户纾缓挤迫调迁计划」及「改善居住空间调迁计划」申请表上所申报的资料不符,引致未能符合本调迁计划的申请条件;或因违反「屋邨管理扣分制」而持有有效扣分纪录,其有关申请会被取消。在这情况之下,并不会被视为「不合情理拒绝编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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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全面经济状况评审及住宅物业权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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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调迁,申请家庭须要通过全面经济状况评审及住宅物业权审查,并须按现行的规定,填报入息及资产,包括是否在香港拥有住宅物业。因此,申请书内各有收入家庭成员必须递交入息证明(例如粮单、银行纪录等)及资产证明文件供所属屋邨办事处或分区租约事务管理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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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请者曾于过去一年获接纳参加其他须通过全面经济状况评审及住宅物业权审查的调迁计划或租约事务管理政策/批出新租约政策下的申请,而其家庭状况及收入并无变动,以及家庭总资产净值不超逾现行公屋入息限额100倍,申请者可获豁免递交入息及资产证明文件,但一切以所属屋邨办事处/分区租约事务管理处最后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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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发出配房通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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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邨办事处或分区租约事务管理处会为成功拣选单位的申请者进行详细全面经济状况评审及住宅物业权审查,本署只会向获核实通过全面经济状况评审及住宅物业权审查的申请者发出配房通知信。若申请者于拣选单位后未能通过全面经济状况评审及住宅物业权审查,其「公屋租户纾缓挤迫调迁计划」及「改善居住空间调迁计划」申请及已拣选的单位会即时被取消,不会再获编配其他单位,房屋署亦不会为申请者于是次调迁计划下安排另一次拣选单位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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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缴交新单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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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请者的家庭在香港没有拥有住宅物业,而家庭总资产净值并未超逾现行富户政策的限额,而(i)全家总收入经核实已超逾现行公屋入息限额的两倍但不高于三倍,调迁后租户将要为新配单位缴付倍半净额租金另加差饷;(ii)全家总收入已超逾现行公屋入息限额的三倍但不高于五倍,则将要为新配单位缴付双倍净额租金另加差饷。倘若租户未能通过入息及资产评审或住宅物业权审查,其「公屋租户纾缓挤迫调迁计划」及「改善居住空间调迁计划」申请将会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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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成功调迁单位后,不论所缴租金水平,必须每两年向房委会申报家庭入息及家庭总资产,包括是否在香港拥有住宅物业,以便厘定应缴的租金水平及继续租住公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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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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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有怀孕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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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申请期间,如户籍内任何成员有已经怀孕十六个星期或以上者(预产期在2026年3月5日或之前),该名待出生子女在计算居住密度及家庭人数时,可作为一位家庭成员计算,但须于申请时附上有效医生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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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有需要特别照顾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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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家庭户籍内有任何成员为非短暂性需要于室内倚靠轮椅活动人士、四肢瘫痪人士、须长期于家中洗肾人士或患有过度活跃症人士,而在申请时能提交有效的医疗证明文件,在计算居住密度及编配单位时,可作一位额外家庭成员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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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家庭人数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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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填写调迁申请表日期起计,直至透过申请获配公屋单位并签订新租约当日,如申请者家庭状况及租约上的认可居住人数有改变,其变更后的家庭状况及人数必须仍然符合「公屋租户纾缓挤迫调迁计划」及「改善居住空间调迁计划」的申请条件,包括居住密度为每人少于7平方米的基本资格,否则其申请或已拣选/编配的单位会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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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调迁申请 / 公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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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只可循一个途径入住公营房屋,倘若租户透过是次调迁计划而接受单位编配,申请者及/或各家庭成员的其他公营房屋申请将会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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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搬迁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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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是次调迁申请属自愿性质,所有申请者不会获发任何搬迁津贴。在现时房屋政策下,「改建一人单位」及受「长者住屋」改建计划影响的租户若成功透过邨内或特别调迁可以获发「住户搬迁特惠津贴」,但该项津贴的安排,并不适用于是次调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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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屋邨管理扣分制」下被扣分或违反租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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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房委会实施「屋邨管理扣分制」,任何被扣分租户均不符合申请调迁的资格。因此,由填写申请表日期起计,直至获编配新单位并签订租约当日,如租户在上述扣分制下持有有效分数或违反租约,将不符合申请是次调迁计划的资格,其申请及已获编配的新单位亦会即时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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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获批准因特殊需要饲养狗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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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需要在现居单位饲养狗只的批准并不适用于「可租可买」及居屋转作公屋用途的屋邨。因此,如申请者日后调迁往该等屋邨,因特殊需要获发给的饲养狗只批准便会被取消。该项批准取消后,不论任何情况,申请者将不能再按因特殊需要申请饲养任何狗只(包括已获批准饲养的狗只)。有关申请者于拣选单位时宜避免拣选「可租可买」或居屋转作公屋用途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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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户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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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填写调迁申请表日期起计,直至透过申请获配公屋并签订新租约当日,如申请者家庭状况及租约上认可人数有变更,或其家庭成员已成功申请其他公共房屋利益,包括透过房委会或房协推出的各项资助置业计划而签订住宅楼宇购买协议,申请者必须即时向所属屋邨办事处或分区租约事务管理处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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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屋条例》(第283章)第26(1)(c)条的规定,任何人士于申请公营房屋时蓄意作出虚假陈述,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判《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附表8所订第5级罚款及监禁六个月(在修订调迁申请表当日,最高第5级罚款为港币50,000元)。同时,亦可根据《房屋条例》(第283章)第26(1A)条的规定,判罚相等于少收租金款额三倍的罚款。任何人士如在申请时蓄意作出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资料,不论是否因此被起诉或定罪,房委会均可根据《房屋条例》所赋予的权力终止有关新旧租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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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腾空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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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获得调迁的家庭,须依照部门所指定的限期内将现时租用的单位腾空交回房屋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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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提供流动及固网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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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联络,请申请者提供流动及其他联络电话号码给我们。在自选单位程序进行期间,如剩余单位不适合申请者拣选或有特别情况出现(例如天文台发出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公布「极端情况」或相关警告讯息),房屋署将透过短讯服务,向申请者发放特别讯息,或在可行的情况下以其他联络电话与申请者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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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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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络所属屋邨办事处或分区租约事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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