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委员会及房屋署

业权转让

业权转让
居者有其屋计划 / 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 (居屋) / 租者置其屋计划 (租置计划) / 绿表置居计划(绿置居)单位

根据房屋条例(第2 8 3 章)或转让契据及政府租契的规定,香港房屋委员会(下称「房委会」)资助出售单位除缴付补价在公开市场转让或毋须补价在居屋第二市场计划转售外,是不可自由转让物业业权的;但在特殊情形下,房委会可根据个别情况酌情批核业权转让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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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居者有其屋计划,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租者置其屋计划,绿表置居计划,中等入息家庭房屋计划,按揭资助计划及可租可买计划。

申请先决条件

一般转让业权原因

一般转让业权申请的原因如下:

除以上原因外,房委会只会在特别例外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其他原因。

填报申请书须知
  • 申请者必须填报有关申请书所需的一切资料,否则房委会有权拒绝有关申请。
  • 业主签署申请书时,必须与买卖文件/转让契据上的签署式样相同及不可使用涂改液。
  • 准承让人须在有关申请书所载的单位内居住(由非已登记的家庭成员*承继业权个案除外)。
  • 申请者必须在申请书内说明转让业权的原因,并连同申请书一并交回有关证明文件副本(下列并非尽录),例如 -

有关所需文件的详情,请与所属的分区租约事务管理处联络。

  • 申请书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将用作处理转让业权申请,及于申请获批准后提供予差饷物业估价署作发出征收差饷/地租通知书之用。房委会/房屋署可将所有载于申请表的资料及个人资料转交任何房屋署组别/办事处,以作跟进户籍管理事宜。房委会/房屋署及有关政府决策局/部门亦可能利用这些个人资料进行统计调查或研究。提供个人资料属自愿性质。不过,如申请者没有提供足够资料,房委会或会无法处理有关申请。
  • 申请者有权要求查阅或改正业权转让申请书上所申报的个人资料。要求查阅及/或改正个人资料须以邮寄或传真方式提出,收件人为九龍何文田佛光街33号房屋委员会总部房屋署部门资料保障主任(传真:2761 6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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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登记的家庭成员」指在房委会资助出售单位户籍内已登记的认可家庭成员(享有在有关单位居住的权利);「非已登记的家庭成员」则指并非在房委会资助出售单位户籍内已登记的认可家庭成员(并没有权利在有关单位居住)。

申请费用

申请者须在提交申请书时缴付手续费(现时为港币2,850元并会定期检讨)。申请即使不获批准,或申请者拟撤销申请转让业权,已缴交的手续费概不发还

递交申请书

申请书填妥后,须送交所属的分区租约事务管理处处理。

处理申请所需时间

房屋署房屋资助分处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后,一般约在6星期内发信通知申请者申请的结果。

申请获批准后所须办理的手续

注意

上述申请须知旨在介绍房委会的资助出售单位业权转让申请手续和安排,不应被诠释为法律文件。房委会/房屋署有权修改或更正申请须知的内容,而无需事先发出通知。

 

申请购买居屋单位人士,如在签署转让契据前,需要更改业权,可在网站下载更改业权表格HD479,填妥后寄回:

居屋销售小组
香港九龙横头磡南道3号
香港房屋委员会客务中心第一层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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