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权转让
根据房屋条例(第2 8 3 章)或转让契据及政府租契的规定,香港房屋委员会(下称「房委会」)资助出售单位注除缴付补价在公开市场转让或毋须补价在居屋第二市场计划转售外,是不可自由转让物业业权的;但在特殊情形下,房委会可根据个别情况酌情批核业权转让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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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包括居者有其屋计划,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租者置其屋计划,绿表置居计划,中等入息家庭房屋计划,按揭资助计划及可租可买计划。
(A) 业权转让必须以不涉及金钱代价的转让契据/允许契据形式办理(破产个案除外);及 (B) 准承让人必须为该物业已登记的家庭成员*(业主去世个案除外) |
一般转让业权申请的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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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上原因外,房委会只会在特别例外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其他原因。
- 申请者必须填报有关申请书所需的一切资料,否则房委会有权拒绝有关申请。
- 业主签署申请书时,必须与买卖文件/转让契据上的签署式样相同及不可使用涂改液。
- 准承让人须在有关申请书所载的单位内居住(由非已登记的家庭成员*承继业权个案除外)。
- 申请者必须在申请书内说明转让业权的原因,并连同申请书一并交回有关证明文件副本(下列并非尽录),例如 -
- 因離婚/分居而申请转让业权,必须递交绝对判令(離婚)和法庭命令/分居协议的影印本; - 因结婚搬走与配偶同住而申请转让业权,必须递交该业主的结婚证书及其新住宅地址证明文件的影印本; - 因移民/长期在海外工作而申请转让业权,必须递交获外国、内地、澳门或台湾原则上允许入境或居留的批准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例如移民/居留签证、居民证/居留证、移居地身份证、护照、雇主证明书和商业登记证的影印本; - 因业主或配偶或其他已登记的家庭成员*申请公务员房屋福利或雇主提供的房屋福利而申请转让业权,必须递交由库务署/所属部门秘书或雇主发出的核准证明文件的影印本; - 因由已登记的家庭成员*供款而申请转让业权,必须递交显示其在相当大程度上提供首期款项的证明文件/按揭贷款还款时间表和还款记录的影印本; - 因业主去世而申请更改业权,必须递交遗嘱检认证明书/遗产管理书(连同遗产管理人身分确认誓词)、业主遗嘱、死亡证及豁免遗产税证明书/资产及负债清单的影印本; - 因身患危疾而申请转让业权,必须递交由注册医生签发的证明文件的影印本;或 - 因业主破产而申请转让业权,必须递交破产令、简易程序命令及破产管理署发出的转让业权金钱代价同意书的影印本。
有关所需文件的详情,请与所属的分区租约事务管理处联络。
- 申请书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将用作处理转让业权申请,及于申请获批准后提供予差饷物业估价署作发出征收差饷/地租通知书之用。房委会/房屋署可将所有载于申请表的资料及个人资料转交任何房屋署组别/办事处,以作跟进户籍管理事宜。房委会/房屋署及有关政府决策局/部门亦可能利用这些个人资料进行统计调查或研究。提供个人资料属自愿性质。不过,如申请者没有提供足够资料,房委会或会无法处理有关申请。
- 申请者有权要求查阅或改正业权转让申请书上所申报的个人资料。要求查阅及/或改正个人资料须以邮寄或传真方式提出,收件人为九龍何文田佛光街33号房屋委员会总部房屋署部门资料保障主任(传真:2761 6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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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登记的家庭成员」指在房委会资助出售单位户籍内已登记的认可家庭成员(享有在有关单位居住的权利);「非已登记的家庭成员」则指并非在房委会资助出售单位户籍内已登记的认可家庭成员(并没有权利在有关单位居住)。
申请者须在提交申请书时缴付手续费(现时为港币2,940元并会定期检讨)。申请即使不获批准,或申请者拟撤销申请转让业权,已缴交的手续费概不发还。
申请书填妥后,须送交所属的分区租约事务管理处处理。
房屋署房屋资助分处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后,一般约在6星期内发信通知申请者申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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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上述申请须知旨在介绍房委会的资助出售单位业权转让申请手续和安排,不应被诠释为法律文件。房委会/房屋署有权修改或更正申请须知的内容,而无需事先发出通知。
申请购买居屋单位人士,如在签署转让契据前,需要更改业权,可在网站下载更改业权表格HD479,填妥后寄回:
居屋销售小组
香港九龙横头磡南道3号
香港房屋委员会客务中心第一层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