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转变
根据房屋条例(第283章)又或转让契据及政府租契的规定,如香港房屋委员会(下称「房委会」)资助出售单位计划的单位(下称「资助出售单位」)尚未缴付补价,单位业主必须先取得房屋署署长批准,才可转变单位的原有按揭安排。转变按揭安排一般申请原因大致上包括:
1. |
因业权转变而需要转变有关单位的原有按揭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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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因商业原因,例如获提供较优惠按揭条件,而转换按揭放贷者及/或转变按揭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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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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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因转职而不能继续享用雇主所提供的雇员买楼贷款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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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因雇主设有雇员买楼贷款计划。这包括单位的买主可用第一按揭方式,接受其雇主设有的雇员买楼贷款计划的贷款以支付楼价余款。 |
1. |
申请人必须填报申请书所需一切资料,否则房委会有权拒绝有关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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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议申请人在递交转变按揭安排申请至所属的租约事务管理处之前,先向参与财务机构(可以是其现有的按揭放贷者或属意的其他参与财务机构)取得所需批准,并确定转变按揭安排的实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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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申请是基于上述第1、2 或 3项原因,有关单位业主必须填报申请书所需一切资料,连同一张金额为港币2,040元及书明支付「香港房屋委员会」的划线支票,用以缴付行政费,并送交所属屋苑 / 屋邨的租约事务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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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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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如申请是基于上述第4项原因,即单位业主的雇主设有雇员买楼贷款计划而他/她会藉此取得单位的按揭贷款,有关单位业主可另外以信件提出申请原因及连同一切证明文件副本,例如雇主提供雇员买楼贷款计划的证明及详情,送交所属屋苑 / 屋邨的租约事务管理处。申请须缴付有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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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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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贷款额不可超逾缴付首期付款后的楼价余款(就第一按揭而言)或现有按揭之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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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转变按揭安排的行政费现时为港币2,040元,行政费将会定期调整。在任何情况下,不论申请获准与否,或申请人拟撤销申请,已付的行政费,一概不会发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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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若申请获准,房委会会用挂号形式,将转变按揭安排的批准书寄给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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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转变按揭安排的批准书有效期只有6个月,建议申请人必须尽早与按揭放贷者完成转变按揭安排手续。如申请人未能于有效期内完成有关转变,申请人便需要重新提交申请及缴付有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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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申请中所收集的个人资料,将用作处理转变按揭安排申请。房委会/房屋署可将于申请中所收集的个人资料转交房屋署任何组别/办公室,以作跟进户籍管理事宜。房委会/房屋署及有关政府决策局/部门亦可能利用这些个人资料进行统计调查或研究。提供个人资料属自愿性质。不过,如申请人没有提供足够资料,房委会或会无法处理其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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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申请人有权要求查阅及更正申请书上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有关查阅及/或更正个人资料的要求,须以邮寄或传真方式提出申请,收件人为九龍何文田佛光街33号房屋委员会总办事处部门资料保障主任(传真:2761 63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