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至五年内售回房委会
第三至五年内售回房委会
由单位首次售出日[注一]起计第三至第五年内,租者置其屋计划 (租置计划) 单位业主可以选择把该单位以房委会评定的回购价,将单位售回房委会,回购价是以该单位提出回售申请时的评定市值、扣除购买该单位时获得的折扣计算。购楼时获得的特别折扣优惠实际金额 (如有的话),也须于回售时退还给房委会。举例如下:
评定市值 | = $1,100,000 | |
购买时折扣 [注二] | = 55% | |
回购价 | = $1,100,000 x 45% | |
= $495,000 | ||
回购价减去购楼时的特别折扣优 惠的实际金额(例如225,000元)后 付予业主的金额 |
= $495,000 - $225,000 = $270,000 |
评定租置计划单位的市值时,房委会将参考同类物业于公开市场的成交价格并作出比较。房委会会从该售价扣除认可按揭中一切未清还的债项及其他可扣除的认可款额。购楼时所获得的特别折扣优惠的实际金额 (如有的话),也须于回售时退还予房委会。如果房委会不接纳此项回售申请、租置计划单位业主可以先缴付补价 [注三] 予房委会,然后将单位在公开市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业主须以书面向所属的房屋署区域租约事务管理处提出将单位售回房委会的申请,然后转交房屋资助分处办理。房委会所征收的手续费总额为6,910元。业主须在房委会接纳其回售申请的指定限期内,缴交部分手续费3,610元及提交单位的转让契据副本。已缴交的部分手续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发还,但可自应缴付的手续费总额中扣除。房委会随后会与业主联络,安排视察其单位,以便进行价格评估。业主在接获房委会正式书面回购价通知后,须于指定限期内向房委会缴交房委会委托律师所征收的转让费暂缴金 [注四]。
注一: | 首次售出日并不是指个别屋邨的首次发售日期。就租者置其屋计划楼宇而言,首次售出日是指房委会第一次将单位售予购楼人士的转让契据日期。 |
注二: | 个别单位的实际折扣或有不同,应以该单位首份转让契据或最近一份房委会售出单位(如为重售单位)的转让契据上订明的最初市值和指明定价计算为准。 |
注三: | 有关申请缴付补价的程序,可以参阅补价安排网页。如果对租置计划单位补价程序有任何疑问,可以致电房屋署热线2712 2712查询。如需进一步资料或协助,请与所属的区域租约事务管理处或支援服务第四组联络。 |
注四: | 转让费以房委会委任律师处理转让契据的当时收费为准,有关费用如有改变会在完成转让时作出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