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委员会及房屋署

居屋业户

居屋业户
重新按揭 (加按) - 居者有其屋计划 / 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单位

根据房屋条例,在五年转让限制期内,或在该五年过后而补价又尚未缴付的情况下,业主不得将单位出售、出租、按揭或以任何方式转让或放弃拥有权。业主如欲在限制期内或在限制期过后而补价尚未缴付的情况下把单位按揭/重新按揭 (加按),必须事先获得房屋署署长批准,而房屋署署长在给予批准时,会按情况订出条件。业主把单位重新按揭 (加按) 时,必须遵循该等条件。只有当业主经济有困难,并急需一笔款项应付一些意料之外的个人或家庭开支时,把单位重新按揭 (加按) 的申请才会获批准。应可获批准的原因包括:

其他原因 (例如:个人财务问题) ,则须根据个别情况考虑。 在申请批准加按获得批准后,业主须自行向根据银行业条例领有牌照或注册的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申请加按。 居屋业主须将填妥的申请表及通知书连同手续费和申请原因以及单位首次按揭尚欠贷款的证明文件交回所属屋苑的租约事务管理处。

另外,房屋署署长已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按揭证券公司)的安老按揭计划下的所有参与银行及香港按揭管理有限公司(按揭管理公司)给予「划一批准」,准许参与银行及按揭管理公司与年满60岁或以上房委会未补价资助出售单位的合资格长者业主订立安老按揭。长者业主可利用其未补价单位作为抵押品,向参与银行或按揭管理公司借取安老按揭贷款。 

在「划一批准」的安排下,有意透过参与安老按揭计划作加按的长者业主,可直接向安老按揭计划的参与银行或转介银行申请。有关安老按揭计划的细节,请参阅按揭证券公司的网页:

安老按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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